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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的前身为创建于1979年的桂林工业经济管理学校,1981年更名为桂林工业管理学校,1984年更名为桂林航天工业管理学校,1994年更名为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学校曾先后隶属于第七机械工业部、航天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1999年划转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治理结构,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履行办学职责。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依托航天办学、工业兴学,努力建设成为区域有鲜明特色、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工科类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英文名称为Guilin University of Aerospace Technology;中文缩写:桂航,英文缩写:GUAT;学校网址为:

办学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金鸡路2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六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第七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保障学校履行办学职能的自由,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四)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自主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自主确定人员配备;

(六)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合法所有的设施和经费;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监督;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航天品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适度开展专科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逐步开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协同发展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文学等其他学科。

第十三条 学校按需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教学检查制度、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学科专业及课程建设制度,对学校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控和评价,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二)根据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实际制定的学业证书颁发条件,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依法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促进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融入国家、广西产业布局,开展以应用型为主的科研基地、平台和团队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科研评价体系和正向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立足广西、面向航天、辐射全国、服务基层的原则,充分发挥智库作用,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作、多技术集成的协同创新机制,推进与政府、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深度合作,为行业和区域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文化传承创新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点开展以航天文化为特色的校园文化建设。确定每年的1218日为学校的航天日,举办以航天为主题的科技文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开展法治教育,引导师生树立法治意识,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日博best365官网体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以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命。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学校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航天事业;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学校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日博best365官网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成员由院长、副院长组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日博best365官网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根据需要参加会议,院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由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组成。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三十四条 教学单位是学校办学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若干教学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校实行学校、教学单位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教学单位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定期评估教学单位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五条 教学单位的党组织设书记一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党务与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学生和安全稳定等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学单位设院长(主任)一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院长(主任)定期向教学单位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学单位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联席会议成员由教学单位的书记、院长(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内容,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推行教授治学制度,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组成原则遵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执行,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职称评定等若干事项的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十一条 教学单位和直属的科研单位设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需要履行有关学术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和回避制度。在重大事项表决时,超过与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日博best365官网、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及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日博best365官网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讨论通过的方案和办法由院长颁布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负责日常工作,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可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应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是党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五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六节 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察部门,对学校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开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计划、决定、命令、规章制度情况等方面的监察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充分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围绕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开展预算编制管理、预算执行过程、预算执行绩效和重点领域审计,依法依规公开审计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资金资产安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以及继续学习培训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有异议的,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可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和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绩效分配、奖惩的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健康成长成才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校园活动;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按规定和程序向学校、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争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办学资源。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合法占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和合理配置资源,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学校声誉和知识产权等。

第七十九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学校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

第四节 保障体系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校史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建立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的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八十三条 学校构建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安全管理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理事会和校友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八十五条 理事会是学校与社会联系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由举办者代表、主管部门代表、共建单位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地方政府代表、行业组织代表、重要资助者、杰出校友、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组成,一般不少于21人。理事会通过理事会章程明确运行规则、会议制度、议事规则、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内容,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校友会

第八十六条 校友是指曾在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职务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八十七条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指导、支持各地校友分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八条 学校设置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八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专项基金,接受校友以组织或个人名义的捐资助学。学校为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九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九十条 学校精神为艰苦奋斗、自强日新,校训为尚德、博学,慎思、笃行。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标为双环套圆形标识,基础色调为“桂航蓝”(CMYK色值:C100M80Y10K0)。内环图案中向上的箭头是火箭的抽象图形,与展开的书卷、湛蓝天空一起凸显了学校的育人功能和航天特色。外环图案上方为学校的中文校名,下方为大写的学校英文名称。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蓝色,校名、校标为白色,位于校旗中间区域。上方为学校校标,中间为学校名称,下方为大写的学校英文名称。

第九十三条 校校徽为题有校标、校名、学校英文名称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蓝天是我们永远的向往》,词、曲作者蒙伟凡。

第九十五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18为校庆日。

第十章

第九十六条 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院长签发,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七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变化,或者国家教育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学校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会、院长提出,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章程修订采取与制定相同的程序。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

下一条:《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章程》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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