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
更新日期:2023-09-14 信息来源:北票市教育局   游览:


序号行政权力名称类别职权依据子项违法程度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裁量幅度
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轻微对完全不具备办学条件的给予警告并立即停止办学,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对基本具备办学条件的1.责令限期整改;2.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情节一般逾期达不到办学条件,无招生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停止办学。
情节较重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有招生行为的责令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情节轻微首次违反的首次发现,警告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再次违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情节一般逾期不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
情节较重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无视有关法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第四十二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颁发办学许可,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办学行为,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颁发办学许可,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处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经劝阻后停止违法行为的。免除处罚。
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一般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责令停止违法办学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办学行为,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责令停止违法办学行为,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评估等级;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办园,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一)园舍、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损害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儿童安全的;(二)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食品、饮用水的;(三)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发生儿童人身安全事故的对幼儿园有园舍、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损害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儿童安全等的处罚情节
轻微
首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除处罚。
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无危害后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一般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降低其评估等级。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重或造成损失较大的;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较重的,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办园,处三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5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第四十四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对幼儿园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理情节
轻微
首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除处罚,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无危害后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
情节一般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并处一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重或造成损失较大的。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给予处分;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6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四十五条幼儿园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将童交与除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幼儿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教师销其教师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幼儿园教职工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将儿童交与除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的处罚情节轻微首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除处罚。
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无危害后果。教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千元罚款。
情节一般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所在幼儿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教师销其教师资格。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重或造成损失较大的。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第四十六条未经家长事前同意,给儿童服用药品的,由教育主管部门降低幼儿园评估等级,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对未经家长事前同意,给儿童服用药品的处罚情节轻微首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除处罚。
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无危害后果。教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情节一般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由教育主管部门降低幼儿园评估等级。
情节较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重或造成损失较大的。妨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由教育主管部门降低幼儿园评估等级,处三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由教育主管部门降低幼儿园评估等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