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博best365官网印发《北票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3-09-12 信息来源:北票市卫健局     游览: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在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推进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整改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北票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票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票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在全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推进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整改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日博best365官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宽严相济处罚标准,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建立初次轻微违法包容审慎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法治环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基本内涵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日博best365官网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落实卫生健康监管领域中初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推进行政管理秩序实质性修复的一项具体制度举措。具体是指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认定行政相对人存在属于本办法适用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经行政执法人员说服教育,行政相对人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一种裁量制度。

三、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明确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内涵、适用、程序等,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确保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教育引导。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通过提醒告诫、批评教育、执法约谈、信用承诺、督促整改等方式,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实现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相统一。

(三)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观、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适用不予处罚,避免过度执法,同时也要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危害卫生健康管理秩序。

四、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

(一)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符合《北票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见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完善。原则上,纳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对于未列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处罚。

(二)对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认定,应当根据有关证据,结合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否具备整改条件、是否及时改正、改正行为与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关联性、影响范围、损害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量确定。

1.对于“初次违法”的认定,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查询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辽宁省卫生健康监督综合管理平台、案卷档案材料等方式,确认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同一清单事项的违法记录,查询时间限定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含当日)前连续24个月内,如未查见,即可认定为初次违法。

2.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并非即可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具体是否适用不予处罚,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是否全部符合本办法及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所规定的适用条件而定。

3.行政执法人员确认行政相对人当场改正的或行政相对人按《卫生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完成改正的,视为及时改正。

(三)不适用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决定。

1.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2项以上(含2项)违法行为的,无论单项行为或多项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均不得适用。

2.行政相对人实施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同时又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不得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纳入清单事项如适用不予处罚会造成不良结果导向,不宜采用不予处罚的,可不适用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4.突发事件期间发生的危及公共安全或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的。

5.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虽未发生实质损害后果,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属于直接危及公共安全或不特定多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的。

6.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他不得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实施程序

(一)下达整改要求。执法人员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制作《立案报告》,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出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明确改正期限及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合法诚信的承诺,签署《合法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责任。

(二)核实整改情况。对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改正的意见后,执法人员应当跟踪核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核查应制作《现场笔录》。行政相对人逾期不改或改正不到位的,应当依法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作出免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不予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经法制审核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依法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发现符合本办法和清单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经核查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完成改正的情况,依法当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履行报备程序。

(四)案件办结归档。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报请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严格落实《朝阳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证据收集固定,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不予处罚的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及时整理相关执法文书、证据资料,办结归档。

(五)执法信息公开。执法过程信息应当及时录入辽宁省卫生健康监督综合管理平台。执法结果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六、附则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北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票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2: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流程图

附件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诚信承诺书

北卫发〔2023〕43号日博best365官网印发《北票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