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刘某
更新日期:2022-08-04 信息来源:   游览:

刘*:

我局于2021年11月,对你违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取得合法采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台吉营乡南台子村开采铁矿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违法采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采矿行为,撤出采矿设备。

2、没收非法所得14594元,并处罚款7297元。罚没款人民币共计:21891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执行。上述款项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书后交到指定账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票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