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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更新日期:2022-07-28 信息来源:北票市财政局     浏览:


现将《北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文本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8月2日前发送至北票市财政局邮箱bpczj@126.com。

 

北票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7日

 

北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日博best365官网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日博best365官网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扩大生产规模、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技术改造和创新、开发新产品、节能降耗、实施“两化”融合、培育和扶持专业市场、搭建流通网络信息平台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重点和决策部署,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市经信局、服务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融办、住建局、招商局等部门。

第五条 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有关奖补政策和招商引资扶持优惠政策,负责组织项目立项、申报审核和项目验收工作,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落实问题整改责任。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与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实施的完整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资金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安排要依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企业发展政策、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分类扶持。专项资金分配要突出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投资重点、任务目标,集中优先扶持优势突出、潜力巨大、创税能力强、吸收就业多的项目和企业。

2.竞争择优,公开公平。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公平申报、多中选好、好中择优”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用到重点产业以及产业链的关键环节。

3.政府引导,定向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吸引融入社会各类资金,带动企业和产业发展。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用于兑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企业奖补政策;

2.用于兑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金融业有关奖补政策;

3.用于兑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科技经费政策;

4.用于兑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5.用于兑现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专项资金支出。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票市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3.会计及银行信用良好,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税金和社会保险费的不良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4.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2.资金申请报告;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

1.相关企业按政策规定和具体申报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需出具专业意见的,企业应按规定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特定事项的鉴证,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投资及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2.根据本办法以及各项奖补和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各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报政府审批。如有必要,可视不同情况,选择性组织开展委托中介机构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确认,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进而提升项目质量。

3.项目单位需提供纸质材料,按要求填报。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直企业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经济开发区企业专项资金由经济开发区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应终止拨付资金或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且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及奖补资金:

1.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2.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3.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和验收,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4.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截止2022年8月4日,未收到《北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