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日期:2022-05-30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朝北环罚决〔20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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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票市龙潭镇龙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敏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号破碎站未生产,但生产设备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抑尘措施;

2号站破碎站尾料料仓未进行封闭处理,产生扬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证明了该公司1号破碎站未生产,但生产设备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抑尘措施;2号站破碎站尾料料仓未进行封闭处理,产生扬尘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了该公司1号破碎站未生产,但生产设备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抑尘措施;2号站破碎站尾料料仓未进行封闭处理,产生扬尘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该公司1号破碎站未生产,生产设备未进行密闭,2号站破碎站尾料料仓未进行封闭处理,产生扬尘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环罚先(听)告 [ 2022 ]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同时依据生态环境保护部印发《日博best365官网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辽环规范[2020]2号)的要求,属于未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到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打印缴款通知,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