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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更新日期:2022-01-17 信息来源:北票市林草局     浏览:

为及时有效地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制止和纠正林业违法活动,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保护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委托如下:

一、受委托的单位

北票市林政稽查大队(木材检查站、野生动物保护总站)、北票市青山保护局。

二、委托范围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委托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 

          北票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月1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受委托单位各一份,一份林业局自存,一份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